莱芜土地出让金价格调整_莱芜土地出售
1.请问有谁知道房地产市场调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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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地价款怎么算
4.徐州市房屋怎么估价?
一、是否为大产权房很容易判断:
1,我们所说的商品房(大产权房)是要"五证"俱全的,可以按揭,而小产权的房子不会在交易市场备案和交易的,也不可按揭贷款购买的。
2,大产权的商品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可以办理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小产权多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办理不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3,大产权房是可以办理出预售证的,而小产权房是明令禁止买卖的,更不用说没有预售证了。
4,大产权房是可以网签,在房管局做备案的,小产权不能在房管局做备案的。
5,大产权房是可以支持银行按揭贷款的,小产权房是不能做银行抵押贷款的。
二、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三、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请问有谁知道房地产市场调研的概念?
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二、如何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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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市场调研的含义
房地产市场调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及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和营销决策,而客观、系统地收集、整理、研究、分析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资料,将其转化为决策所需信息的工作过程。
房地产市场调研的作用
1)有助于企业发现新的市场机会,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
2)有利于房地产企业适时开发新产品,抢占新市场;
3)有利于企业制订正确的营销策略;
4)有利于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房地产市场调研的内容
(一)宏观投资环境调查
(二)城市房地产市场概况
(三)目标客户群消费行为与市场需求容量调研
(四)项目基本状况调查
(五)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状况
(六)项目开发策略建议
(七)营销策划和营销推广、销售执行阶段的市场调研
宏观投资环境调查
1、政治环境
2、经济环境
3、社会文化环境
政治环境
政治环境主要包括政府思想观念、办事效率、政策法规等。一个国家、地区和城市的政治环境如何,将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经济环境
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的发展状况;能源和资源状况;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人口分布、区域划分;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金融、证券市场情况;商业零售与贸易状况、居民消费结构、居民储蓄和信贷情况等。
社会文化环境
居民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职业构成、民族分布、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审美观念等。社会文化往往对整个社会有深刻影响,尽管文化有相对稳定性,但不是固定不变的,特别是生活习惯,审美观念往往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而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
城市房地产市场概况
1、一级市场土地出让情况,包括土地出让数量及其规划用途、土地价格、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
2、全市商品房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金额、空置面积及结构;
3、全市房地产价格走势,不同区域和物业类型的价格情况;
4、全市主要发展商开发销售情况,包括开发量、竣工量、销售面积及销售金额;
5、三级市场交易情况;
6、当地房地产业相关政策法规。
三、目标客户群消费行为与市场需求容量调研
1、消费者行为调研
2、市场需求容量调研
消费者行为调研
消费者包括房地产商品的现实购买者与潜在购买者。消费者行为调研内容包括消费者社会阶层与数量、年龄构成、收入构成、家庭人口构成、居民居住现状与住房消费倾向、房地产购买偏好、购买动机、购买特点等。
市场需求容量调研
需求容量,是指有支付能力的市场需求容量。只有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才是现实的市场容量。
商品住宅市场需求容量调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城市人口、家庭数量及变化趋势;
2)购买力,包括居民收入水平、储蓄余额、财产状况;
3)居民居住现状及改善目标,包括自有住房成套率、居住房型、人均居住面积等;
4)居民日常消费支出水平与消费结构;
5)不同社会阶层和收入水平的居民数量及其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商品的数量、品质、功能、价格的需求特点。
四、项目基本状况调查
(1)宗地基本状况资料
包括宗地界址、面积、土地附着物分布、权属、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项目历史与现状资料、项目合作开发条件、土地获得成本、用地规划条件、与项目有关的投资及开发经营税费政策;
(2)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状况
项目所在区域城市功能、区域建设发展规划、人口分布、居民收入水平、商业、文化氛围、项目周边环境、市政管网设施、交通状况、公建配套与生活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与竞争水平,主要竞争对手所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种类、数量、品质、特点、营销手段、销售状况等,潜在竞争对手出现的可能性。
其中竞争对手调研又包括竞争对手的经营管理水平、资源状况、市场竞争地位、产品地理位置、种类、开发规模、产品品质、成本、价格、营销水平、销售状况、物业管理水平,创新能力与发展新产品的动向。
(3)项目开发策略建议
1、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调研;
2、产品定位,包括产品类型、功能、品质、项目总体规划研究;
3、开发策略分析,包括项目开发规模、开发周期、成本控制、价格策略等。
五、营销策划和销售执行阶段的市场调研
1、宏观经济环境研究
2、 市场供需与竞争对手动态调研
3、消费者调研,包括: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服务包括物业管理的评价、意见和要求,客户满意度调研;
4、企业自身产品与服务调研,包括:产品优劣分析,在满足客户需求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产品市场竞争地位分析,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销售潜力分析;
5、价格调研,包括:产品最适宜的售价、新产品的定价、老产品价格调整及消费者和竞争者对价格变动的反应;本企业产品价格与竞争企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差异分析。
六、房地产市场调研程序
(一)调研准备阶段
(二)正式调研阶段
(三)结果处理阶段
调研准备阶段
1、确定调研目标
2、初步情况分析
3、制定调研计划
正式调研阶段
1、确定资料来源
2、确定资料收集方法
3、调查表及调查问卷设计
4、抽样调查
5、现场实地调查
结果处理阶段
1、资料整理分析
2、编写调研报告
七、房地产市场调研方法
(一)调研方法
1、全面调查法
2、重点调查法
3、抽样调查法
(二)资料收集方法
1、二手资料的收集方法:查询、交换、购买、索取、委托情报网收集
①二手资料的收集程序 ②二手资料的收集来源
二手资料的收集程序
首先应确定需要什么资料。
第二步工作是从企业内部搜寻二手资料。
第三步工作是从企业外部进行搜寻。
第四步工作是对拟收集或已收集的二手资料进行评估,即评估资料的效度。
最后一步是确定需要收集的原始资料。只有决策所必需的,但又无法从二手资料中获取的信息才有必要去收集原始资料
二手资料的来源
1、内部来源:
本人资料库、企业档案(会计记录、销售报告、其他数据资料)、企业内部专家。
2、外部来源
(1)组织机构,包括图书馆、外国使团、国际组织、本国政府机构、商会或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公会、出版社、研究所、银行、消费者组织、其他公司。
(2)文献资料,包括文献目录、工商行名录、贸易统计资料、报纸和期刊、综合性工具书。
(3)电脑数据库、互联网
(4)企业外部专家
(5)营销调研公司
2、商业资料获取方法:向市场调研公司购买
3、原始资料的收集方法:
(1)访问法:①面谈调查 ②邮寄调查 ③留置调查 ④电话调查
(2)观察法:①直接观察法 ②间接调查法
(3)实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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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二手房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否有私搭私建部分。如占用屋顶平台、走廊的情况,或者屋内是否有搭建的小阁楼;是否改动过房屋的内外部结构,如将阳台改成卧室或厨房、将一间分隔成两间等,阳台是否是业主自己封闭的,这涉及到面积如何计算的问题。
二、确认房屋的准确面积。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房内的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最保险的办法是测验量一下房屋内从墙角到墙角的面积,即所谓地毯面积。
三、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户型是否合理,有没有特别不适合居住的缺点; 管线是否太多或者走线不合理;天花板是否有渗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者脱皮等明显的问题。
四、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设施。打开水龙头观察水的质量、水压;打开电视看一看图像是否清楚,能收视多少台的节目;确认房子的供电容量,避免出现夏天开不了空调的尴尬;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的现象;煤气的接通情 况,是否已经换用了天然气;小区有无热水供应,或者房屋本身是否带有热水器;冬天暖气的供应以及费用的收取,暖气片数够不够,暖气温度够不够。
五、了解装修的状况。原房屋是否已装修,装修水平和程度如何,是不是需要全部打掉;了解住宅的内部结构图,包括管线的走向、承重墙的位置等,以便重新装修。
六、物业管理的水平。水、电、煤、暖的费用如何收取,是上门代收还是自己去交;三表是否出户;观察电梯的品牌、速度及管理方式;观察公共楼道的整洁程度及布局;小区是否封闭;保安水平怎样,观察一下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责任心;小区绿化工作如何;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哪些服务。
七、了解往后居住的费用。水、电、煤、暖的价格;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 准;车位的费用。
八、 旧房的历史。哪一年盖的,还有多长时间的土地使用期限;哪些人住过,什么背景,是何种用途;是否发生过不好的事情,如是否欠人钱或者发生过盗窃案;是否欠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以及水、电、煤、暖的费用。
九、 邻居的组合。好邻居会让你生活愉快。在不同的时间去社区内看人来人往,通过衣着和生活规律判断人的社会层次;拜访上、下、左、右的邻居,了解他们在此居住是否顺心;与居委会或者传达室的值班人员聊天,了解情况。
除此之外,还要了解:
一、产权——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确认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一般说来,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必须要原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人是否是同一人;搞清楚是成本价房还是标准价房或者是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一定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要到房管局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确认产权的完整性,有没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
二、 买房——及时了解手续、费用、程序上的变化。公房上市是一个新鲜事物,因此要做好心理准备,随时了解政策的变化;媒体报道十分关注公房上市,要注意报纸的新消息;向律师及中介代理行咨询;最可靠的还是向有关房管部门咨询,及时了解最新的信息。
三、房屋值不值这个价——通过对高层上的公房的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委托信得过的中介公司或者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银行提供按揭时会做保 值评估,这个价格可以看成房屋的最低保值价。
四、能否做二手房按揭——二手房按揭的条件是:满18周岁,有城镇户口;能提供稳定的收入,支付本息的证明;愿意将所买的房子作为抵押,或者能够提供其他符合条件的抵押;所购房屋产权所属真实可靠;支付有关手续费。
五、应不应该请律师——二手房买卖的情况比商品房更为复杂,因此有律师提供建议更可靠;公房上市的时间不长,能提供这一类服务的律师并不多,收费标准也无一定之规;建议请一位尽可能熟悉业务的律师做全面顾问。
六、应不应该找代理行——代理行的二手房信息要更全面,但是信息的准确程度还需要验证;在把你的业务交给代理行之前应该了解:代理行提供的服务有哪几项?是否可以帮助申请二手房按揭?买卖过程中若发生了问题,代理行是否有义务、有能力负责赔偿损失?代理行的服务收费标准是多少?是否能保证买到称心的二手房?
七、选择什么样的代理行——可靠代理行应该提供两证:有效的营业执照 及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中介代理行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对保证代理行的可靠性更有作用。
八、房款和产权的交接——不要随便相信对方的信誉,先交钱再过户还是 先过户再交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可以考虑将房款押在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单 位,如律师楼或信誉较好的代理行处,等过户完成后,再将房款转入卖主的帐户。
九、产权的过户——必须要经过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才算完成过户手续,有代理行、律师、公证的保证等等都不算是完成交易过程;从买房的角度来说,一定要产权过完户以后这套房子才真正属于你,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以毁约。
购二手房应注意的问题很多,下面简单说几条:
1、注意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有权”关系,房屋有无其债权、债务纠纷。最要紧的是,一定要由卖方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2、注意所购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因为共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征询原产权单位同意所购房屋转让的书面意见,并签章。
3、注意所购二手房的准确面积。核实“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数与实际面积是否一致,考虑地段、环境、价位与房屋结构、格局、采光条件以及物业等问题,清楚办理购买二手房的规定程序。
4、要谨慎签合同,拿不准时不要贸然落笔。因为二手房买卖同样受《合同法》调整,一落笔就产生法律效力,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二手房过户手续: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私房转移登记,办事程序为:
(一)需提交的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书;
②买卖合同;
③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托人需出具身份证;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 收件窗口领表—收件窗口交件—契税、收费窗口交税费—发证窗口验件、领证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交易双方各50%
①住宅: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
②非住宅:10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
①住宅:80元/套;
②非住宅:
(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
(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宗;
(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
(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
(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宗;
(6)10000 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由购房人交纳)。
5、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①住宅:个人购买按房产交易额的1.5%交纳,单位购买按房产交易额的3%交纳;
②非住宅:按房产交易额的3%交纳。
(四)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已交税费的发票;
2、个人购房需持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购房需持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收件清单。
注: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210、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如果你手里有产权证,那你就先去银行问一下,银行是否同意你还贷。一般银行超过一年的,都可以还,但有些银行要收取违约金。到银行,电脑自动给你计算你还有多少贷款,还贷以后。拿着他项权利证(银行给你)和产权证到房产大厦撤抵押。完事就可以卖了。如果你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就的要求买方付你的定金多点,达到你还贷款的额度。用买方的钱去还好了。注意:一定先到银行去问一下,是否允许你还款。免得你签了卖房的协议,收了定金,又卖不了,还的赔人家定金。还有一点就是如果你提前还贷了千万不要忘了去退保险费,会退回来不少那。
2、二手房交易十项注意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徐州市房屋怎么估价?
问题一:10%综合地价款是怎样计算的? 5分 纯经济适用房 满五年 地区指导价X面积X10%=综合地价款。
二类 包括 康居房,回迁房,房改房等 地区指导价X面颊X3%=综合地价款。
纯经济适用房 国家规定 不满五五年不让出售。 二类不受年限限制 随时可以转 。
公房包括:已购公房,优惠价公房,成本价公房 (优惠价必须转成成本价才能出售)。
一般一个地区一个指导价 。
问题二:什么是综合地价款 综合地价款适用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5年内转让的,需要对审批面积与实际罚买方产的差额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 满5年的,上市出售时候按照成交价格交纳10%的综合地价款。
综合地价款的收取标准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购房价款-该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10%;对超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区县房地局负责下发《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经核准收取补交综合地价款后,为缴款家庭按房开具《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收据》。房屋交易部门凭《核定表》、《通知书》、《收据》为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按购房实际价款和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总额为基数,按经济适用住房收费规定收取相关税费。
问题三:什么是地价款 你说的是计算房产税时的综合地价款吧?
综合地价款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下列房地产, 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举例说明:
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由设区市人民 *** 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同时,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在《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各地主城区内土地价格最高,县(市)、区土地价格略低,主城区内土地又因位置不同被分为三到五个类别,不同类别之间土地价格差异较为明显。以济南为例,主城区一类土地最高价格为13万元/亩,而三类二等的土地仅为6万元/亩,每亩价格差幅多达7万元。17市中市区内一类土地的价格大体分为三档,青岛、济南两地的一类土地每亩均在10万元以上,其中青岛市南区为青岛市内四区的一类土地,区片内每亩土地综合地价为19.3万元;济南市区一类土地范围大致在绕城高速以内,区片内每亩土地综合地价为13万元/亩。淄博、烟台、威海、潍坊、临沂五市市区内一类土地价格为第二档,市区内一类土地每亩综合地价在7.4万元到9万元之间。滨州、日照、莱芜等其他10市为第三档,市区内一类土地每亩最高价都在6万元以下。而其中聊城、菏泽市区内最高类别的土地价格在17市中最低,两市市区内一类土地的综合地价均为4.8万元/亩。
问题四: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10%的综合地价款怎么算 纯经济适用房 满五年 地区指导价X面积X10%=综合地价款。
二类 包括 康居房,回迁房,房改房等 地区指导价X面颊X3%=综合地价款。
纯经济适用房 国家规定 不满五五年不让出售。
二类不受年限限制 随时可以转 。
公房包括:已购公房,优惠价公房,成本价公房 (优惠价必须转成成本价才能出售)。
一般一个地区一个指导价 。
问题五:什么是基准地价和标准地价 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匀质地域,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县以上人民 *** 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不是具体的收费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宗地价格,是以基地价为基础,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微观区位等因子,通过系统修正进行综合评估而确定。 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本文来自: 中
问题六:经济适用房的怎么买卖 税费怎么算 2016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补价后房子就成为一般的商品房,不是经适房,房产证不会再有“经济适用房”字样;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补价是用来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由于购买时 *** 对房屋有补贴,所以相应的增值部分应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 *** ,用于后续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至于比例的大小,各市规定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而且有的是以差价为基数乘以百分比,有的是以目前的市价为基数乘以百分比。
关于“经适房”买卖和税费,有两个重点:
1、不是所有“经适房”都能买卖,有如下几种情况。
“经适房”属于“限制产权类”房屋,在使用、转让、出售时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根据《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有如下2种情况: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2)未住满5年的家庭,可以以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出售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
所谓“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适房“房产证”的发证时间为准。任意一个时间都可以。
2、除了像“商品房”一样交个税、契税和营业税,“经适房”还要交一笔“综合地价款”,同样有2种情况:
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网签价*10%
2008年4月11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 *** 优先回购;若不回购,则需缴纳:差额*70%。
其中,“差额”指,原购“经适房”时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之差。
3、另外,“经适房”2015年二手房交易税费中缴纳的3种税与商品房略有不同,详述如下:
1)个人所得税
根据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08号),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至今。
同样是这个公式,个税=差额*20%
但“差额”指,“转让收入”减去上次购买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契税、上次购房时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本次交易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上限为15%的装修款和上次购房支付的房贷利息等。
而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房子,是否“满五唯一”是交不交个税的关键要素,即:
转让家庭名下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不唯一住宅的,按照“差额”20%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家庭名下满五年且唯一住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2)营业税
唯一的区别在于“是否非普通住宅”,有两种情况:
普通住宅,免征;
非普通住宅,差额*5.6%(远郊区县为5.5.%)
其中,“差额”为此次交易的“网签价”与“原购买价”之差,以“原购房发票”为准。
3)契税
“契税”是根据房子的“网签价”征收,一般是1%-3%之间。影响“契税”多少,有两个要素:是不是“首套房”如果是“二套”,无论面积大小,直接收:网签价*3%。面积多大?根据房子的面积,有以下收法:
1)90平米以下(含),契税=网签价*1%
2)90平米以上,契税=网签价*1.5%
注意,“经适房”跟“二类经适房”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在2015年二手房交易税费计算时务必看清是哪类。首先要注意这个经适房能否买卖、区别于商品房的“综合地价款”还有其他与商品房的区别。
附:依据3月24日营改增新政,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适用规......>>
问题七: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怎么计算 纯经济适用房要交10%的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二类的经济适用房要交3%的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land transaction fees) 是指各级 *** 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低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规划建筑面积计收的。
问题八:2008年以前的经济适用房赠与综合地价款怎么算? 纯经济适用房 满五年 地区指导价X面积X10%=综合地价款 二类 包括 康居房,回迁房,房改房等 地区指导价X面颊X3%=综合地价款 纯经济适用房 国家规定 不满五五年不让出售 二类不受年限限制 随时可以转 公房包括:已购...
问题九: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综合地价款由买方支付还是由卖方支付?谢谢 按道理是卖方出,因为经济适用房是 *** 集资民生政策,产权人要出售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将无法出售,不过即使土地出让金是卖方的,他也是将这笔费用算到总房价里。
问题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什么时候实行 《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对此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今后,山东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估价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 采用本规则,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估价对象为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房屋及其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物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金额。
第五条 房屋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即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估价机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委托拆迁估价时,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
第七条 房屋拆迁估价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八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九条 房屋拆迁估价首选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章估价程序 ?
第十条 拆迁人委托估价时,应当向估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估价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临时建筑批准资料(如被拆迁人持有但拒绝提供的,由拆迁人调档,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四)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受理估价委托后,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在估价资料提供、现场查勘等方面给予估价机构配合。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估价机构应根据估价委托书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选定估价技术路线,搜集证据,确定相关参数,进行数据测算,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估价报告。
估价结果的公示、解释等事项按省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估价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由估价机构自行归档备查,并向房产部门备案。
第三章 估价方法 ?
第十五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的,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评估:
(一) 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
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是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的步骤直接测得各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的方式。
(二) 标准样本价格修正方式
标准样本价格修正方式是首先选取“标准样本房屋”,用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评估出“标准样本房屋”的单价作为样本价格,再把样本价格修正为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的方式。
(三) 区位价修正方式
区位价修正方式是依据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原理,通过修正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得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方式。
第十六条 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的操作步骤:
1、 搜集交易实例;
2、 选取可比实例;
3、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4、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6、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7、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8、 求出比准价格。
第十七条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评估对象所处的拆迁区位相同的房屋;
( 2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评估对象相类似房屋,包括用途相同、建筑结构相同等;
( 3 )选取的交易实例,交易价格为正常交易的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的价格;
( 4 )成交日期与评估时点接近,不宜超过1年,通常应选择6个月内成交的案例;
( 5 )选取 3 个以上的可比实例;
( 6 )选取的可比实例成交单价差异一般不超过 20% 。
第十八条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换算建立价格可比基础。统一付款方式为在成交日一次性付清方式;统一采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不含装饰装璜等附属物价格)为单价形式;统一采用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统一面积内涵为建筑面积,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十九条 在建立价格可比基础后,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
估价对象评估价格 = 可比实例价格 ± 交易情况修正± 交易日期修正 ± 区域因素修正 ± 个别因素修正或:?
估价对象评估价格=可比实例价格×(1+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可比实例价格——建立在价格可比基础上的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修正因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价格偏差,如为正常交易,则该修正值为 0 ;
交易日期修正——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评估时点的价格,可用房产交易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进行调整;
区域因素修正——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评估对象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主要包括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环境、景观因素,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规划限制等;
个别因素修正——将可比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评估对象个体状况下的价格,主要包括新旧程度、装修状况、设施设备、平面布局、楼层、朝向等。
修正后的单价与可比实例平均单价的差异一般不超过± 30%,
即:|修正后的单价-可比实例平均单价|/ 可比实例平均单价≤30% 。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参照表见附表一、附表二;商业、金融业、业、餐饮业、服务业、写字楼用房的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参照表见附表三、附表四;工业仓储用房的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参照表见附表五、附表六。
估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时,如有超出上述各表中的系数范围,应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修正后结果计算
所选取的若干个可比实例价格经上述修正后,可用简单算术平均法或加权算术平均法等方法计算评估结果。?
计算公式:
修正单价1 = 可比实例1单价 ± 交易情况修正值 ± 交易日期修正值 ± 区域因素修正值 ± 个别因素修正值?
修正单价2 = 可比实例2单价 ± 交易情况修正值 ± 交易日期修正值 ± 区域因素修正值 ± 个别因素修正值?
修正单价3 = 可比实例3单价 ± 交易情况修正值 ± 交易日期修正值 ± 区域因素修正值 ± 个别因素修正值?
修正值 = ±可比实例单价 × 系数变动百分比
简单算术平均法公式:
修正后的单价 = (修正单价1 + 修正单价2 + 修正单价3)/3?
加权算术平均法公式:
修正后的单价 = (修正单价1 × 权重 + 修正单价2 × 权重 + 修正单价3 × 权重)/权重之和?
估价对象评估价格 = 修正后的单价 × 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标准样本价格修正方式的操作步骤:
1、对拆迁房屋进行分类,选取标准样本房屋;
评估中应按照用途相同、区位相同、位置相近、结构相似、年代相近的原则选取多个标准样本房屋。
2、运用可比实例直接修正方式分别评估出各标准样本单价;
3、将各标准样本房屋修正为同类被拆迁房屋价格。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同类标准样本单价×(1+个别因素调整系数)×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 区位价修正方式的操作步骤:1、 采集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的普通商品房市场成交价格,确定该区位普通商品房平均单价;
2、 根据市房管局、物价局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和商品房的结构特征确定商品房重置完全单价。
3、 根据《住宅宗地综合因素级别价格参照表》(见附表七)及商品房的小区环境综合因素确定商品房宗地综合因素级别价。
4、 计算区位价。
区位价=商品房平均单价-商品房重置完全单价-商品房宗地综合因素级别价
5、 测算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区位价+宗地综合因素级别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层差系数
层差系数由评估人员根据二手房市场成交价格自行测算。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院落补偿价
合法院落补偿价=(合法土地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区位价×60%
若合法院落补偿价为负值,则取零。
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方式、标准样本价格修正方式对被拆迁住宅进行评估,如未对合法院落因素进行修正的,可采用参照本条的方式单独测算合法院落修正值。
第二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估价的,估价结果的确定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房屋收益应按照房屋租金的纯收益确定,房屋租金的纯收益按照同一经营用途、同一区域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确定。资本化率的选取可采取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确定,安全利率宜选取5年期国债利率。
第二十五条 采用成本法估价的,应当采取房地分别估价的方式,估价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方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以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发布的重置价格标准为依据。房屋折旧以直线折旧法计算。不适用的,可以使用成新折扣法(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六条 需要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单独进行估价的,估价技术行为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估价,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能搜集充分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可比交易实例的经营用房,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非住宅评估中没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的,应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难以确定房屋收益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其他方法进行估价。如确有困难,只能采用一种估价方法的,应当说明理由。?
特殊用途房屋等其他非住宅的拆迁补偿估价,有相关估价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拆迁房屋分类估价
第二十八条 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住宅房屋可分为成套住宅与非成套住宅;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金融保险业、餐饮业、服务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及仓储用房、其他用房。
第二十九条 进行拆迁房屋的分类估价可先根据其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土地取得方式、合法院落等因素进行分类,然后分别评估各类房屋的价格。同类房屋的估价方法与技术路线应当一致。
第三十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提供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资料及被拆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且估价机构又无法核实的,可以假设其为划拨方式取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结果,不包括正常交易过程中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在建工程土地估价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拆迁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分户估价结果应符合整体性、关联性、合理性的要求,同类房屋之间的级别价、不同类房屋之间的比价客观合理。
第五章 估价报告书 ?
第三十三条 单宗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不足50万元,估价结果报告可采用表格的形式,除此之外的估价结果报告,应采用文字说明的形式。表格式估价报告应披露影响估价结果的所有重要信息。非表格式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书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要求撰写。
第三十四条 估价结果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
第三十五条 估价结果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纸张大小应采用A4纸张规格。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将“评估”与“估价”作为同义词来使用。
第三十七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新建造成本、批准期限、剩余期限及残值率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凡房屋拆迁估价中涉及原始成本、建筑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估价。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应按照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估价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的估价,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贾汪区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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