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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2001-07-19在山东省青岛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注册地址位于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太湖路2号。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200727827228T,企业法人李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精密轴承及各种电机轴的制造,各种精密机械零部件的加工、组装;铝合金部件及锌合金部件压铸成型及加工,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20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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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应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1)6月26日10时30分,湖南郴(chen)州市宜章县境内,宜凤高速33千米900米处,湖南省衡阳骏达旅游集团一辆旅游大巴车(湘D94396,核载55人,实载55人)撞向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后起火,已造成35人死亡。车祸(2)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金山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甲烷(CH4,一种无毒、无味、无颜色,可以燃烧的气体)矿难(3)11月24日7时40分左右,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工地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造成74人死亡,两人受伤。坠落挤压(4)12月4日,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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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宝马矿业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多人受伤。矿难

二、重大事故

(1)2月27日0时50分,山东青岛市胶州市所属一艘渔船(鲁胶渔60968)在北纬35°35.8′、东经120°57.5′附近海域,与安徽新日江海轮船运输有限公司一艘货船(新日6号)相撞后沉没,造成渔船上5人死亡、5人下落不明。溺水

(2)3月6日10时53分,吉林白山市江县,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松树镇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7人受伤。矿难

(3)3月23日23时46分,山西朔州市山阴县,同煤集团同生公司安平矿放顶后引起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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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区大面积垮落,形成冲击波,造成20人死亡、1人受伤。爆炸(4)4月3日18时35分,,天利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被困、1人受伤。矿难

(5)4月13日5时40分,广东东莞市,中交四航局一公司东江口预制厂,一龙门吊沿轨道滑移至轨道尽头后倾覆并压倒一座简易工棚,造成18人死亡、19人受伤。物体打击

(6)4月25日8时,陕西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煤矿井下发生透水溃泥事故,已造成3人死亡、8人被困。矿难

(7)5月7日7时56分,浙江宁波市以东100海里海域,一艘山东威海籍渔船“鲁荣渔58398”号(载19人)与一艘马尔他籍货轮“卡特琳娜”号相撞后翻扣,造成2人死亡、17人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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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月12日0时许,一艘浙江舟山籍渔船“浙岱渔11307”号(载17人)在北纬31度26分、东经122度46分附近海域失联,造成17人下落不明。沉船

(9)6月4日14时40分,四川广元市轮船公司“双龙号”游船(核载40人,实载18人),途径三堆镇飞凤村3组时倾覆沉没,造成1人死亡、14人下落不明、3人受伤。沉船

(10)6月22日16时50分,河南郑州市上街区,中国铝业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氧化铝厂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四沉降

系统搬迁工程拆除作业过程中,4号槽体顶盖发生坍塌,施工人员随顶盖坠落,造成11人死亡。高空坠落

(11)7月1日22时许,天津宝坻区境内,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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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高速下行24千米300米处,一辆客车碰撞隔离护栏后坠入路边河渠内,造成26人死亡。车祸(12)8月16日16时15分,甘肃张掖市肃南县,酒钢集团西沟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火灾

(13)8月21日21时许,贵州安顺市紫云县境内,209省道222千米300米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贵GBC002,核载39人、实载39人)发生侧翻事故,造成11人死亡、9人受伤(2人重伤)车祸。

(14)8月22日5时30分,云南红河州建水县境内,一辆吊车(云

F50684)行至通建高速公路K20+380米处时,与一辆小货车(云GG6328,核载3人,实载12人)发生碰撞,造成10人死亡。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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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月28日11时许,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境内,一辆大客车(桂A93638,核载47人,实载42人)行至广昆高速590千米处那莫大桥附近路段时,失控翻至路外斜坡,造成11人死亡。车祸

(16)9月24日20时07分,内蒙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境内G10公路赤峰至海拉尔客车发生严重车祸,8人死亡32人伤。

(17)9月27日上午7时许,位于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的宁夏林利煤炭公司煤矿三号井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截止28日8时,事故已造成18人死亡,2人失踪。矿难

(18)10月13日18时47分,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境内S352省道65KM+748M处,一辆车牌号为鲁HBV575的半挂牵引货车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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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农用三轮车(共载11人)相撞,造成三轮车上9人当场死亡、2人抢救无效死亡。车祸(19)11月29日晚9时许,七台河市景有煤矿发生事故,22人被困井下,目前仍下落不明。矿难

三、较大事故

1.冶金机械八行业(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2月27日1时30分,山西临汾市,华翔集团有限公司精密制造二车间3名工人在清理砂库时掉入砂库被砂子掩埋死亡。

2月28日8时20分,河南鹤壁市浚县,豪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发生锅炉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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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11时35分,山东济宁市曲阜市,八宝山氧化钙厂1名工人在石灰窑内发生一氧化碳中毒,3人在施救过程中也相继发生中毒,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中毒

4月15日9时许,河南安阳市安阳县,高新耐水涂料有限公司采暖锅炉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爆炸

4月29日16时9分,广东深圳市光明新区,精艺星五金厂在抛光铝合金零件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5月21日13时21分,河南郑州市高新区,郑州昌弘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火灾,并引燃相邻的郑州圣可服饰有限公司,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

2.铁路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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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8时40分,山西忻州市岢岚县境内,山西西山晋兴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52351次列车,行至岢瓦线与一辆农用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撞车事故

5月12日17时19分,广东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砚坑社区村民在山上盗采石料时发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

5月14日凌晨(具体时间正在调查),北京平谷区金海湖镇,7人在盗挖金矿时发生事故,造成5人死亡。

7月3日12时30分,内蒙古巴彦淖尔乌拉前旗,一处非法石灰石采矿点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下落不明。

7月9日18时许,河北邯郸市武安市,广耀铸业有限公司除尘项目发生氮气窒息事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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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5人死亡。

7月13日14时30分,陕西榆林市靖边县,长庆采油三厂在钻井作业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8月20日1时20分,河南平顶山市郏县,天晟电器公司真空干燥箱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3.建筑业

(1)2月26日14时18分,江西萍乡市安区,新学前巷27号楼405室在进行装修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局部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2)2月26日15时15分,河北承德市丰宁县,丰宁抽水蓄能电站鞭子沟地下厂房施工现场发生塌方事故,造成4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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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月2日14时40分,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县,三都物资销购中心工地发生围墙垮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

(4)3月17日2时56分,江苏苏州市张家港市,沪通长江大桥施工现场发生井壁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下落不明。

(5)3月18日16时4分,云南西双版纳勐腊县,纳龙布云南广垦橡胶有限公司勐远制胶厂在挡土墙施工过程中,发生山体滑坡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6)3月25日16时30分,上海虹口区,星港国际中心项目施工工地东塔楼发生筒架爬模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

(7)4月15日11时40分,青海西宁市大通县,青山公路施工工地在路肩墙拆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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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墙体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8)4月15日15时10分,云南文山州广南县,那榔酒业有限公司在建酒窖施工工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9)4月16日11时40分,广东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比亚迪二期施工工地污水池清理作业过程中,1名工人因缺氧跌入污水池,3人在施救过程中被困,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跌落溺水(10)4月19日14时40分,吉林通化市梅河口市,吉粮资产经营公司梅河口红梅粮库施工现场发生触电事故,造成4人死亡。

青岛治木工坊家居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青岛应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末,是从事电解铝、氧化铝、水泥、风力发电、海洋石油钻井等各类非标准设备以及储罐、压力容器、金属钢结构加工制造的专业厂家。公司年综合加工制造能力达50000吨以上,目前已与国内外众多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产品远销美国、加拿大、德国、挪威、冰岛、澳大利亚、巴西等国,深得客户好评。

为满足不断扩大的海外市场,2008年应龙公司由郑州迁至青岛。地处青岛1小时经济圈,毗邻217省道、同叁高速、青莱高速、胶州湾高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为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

公司青岛厂区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厂房总面积已达6万平方米,拥有各类先进加工制造设备数百台,现有职工300余人,其中各种专业高级工程师及技术人员130余名。另设有郑州分公司、洛阳办事处等。

法定代表人:焦孝民

成立日期:2008-05-09

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山东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1799378U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Qingdao Yinglong Machinery Co., Ltd.

人员规模:100-500人

企业地址:青岛胶州市铺集镇第二工业园8号

经营范围:机械零配件、金属结构、冶金专用设备、铝合金船艇制造、销售,批发、零售:船艇零件、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重金属),承接国内冶金建筑工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豫山铆钉有限公司怎么样?

青岛治木工坊家居有限公司是2018-11-16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胶州湾工业园云溪路东首。

青岛治木工坊家居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281MA3NKPET71,企业法人战丽萍,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岛治木工坊家居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木质家具、藤制品、棕制品制造,批发、零售:家具、卫浴用品、石膏板、铝合金制品、不锈钢制品、钢材、木材、五金交电、建材、灯具、灯饰、门窗、针纺织品、地毯、日用百货、厨具、金属制品(不含贵重金属)、家用电器、玻璃制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机电产品、装饰材料、电子产品,网络维护,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建筑装饰装修,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不含国家违禁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含冷冻、冷藏、制冷、危险化学品等储存),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普通货物装卸服务(不含快递),集装箱拆箱、拼箱服务,代理报关、报检服务,零担托运,物流信息咨询服务、物流软件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青岛治木工坊家居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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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山东省人大制定的环境相关法律法律

简介:青岛豫山铆钉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2月2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铆钉、机械配件、铝合金门窗制造、销售等。

法定代表人:王长桂

成立时间:2006-02-23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28122804328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青岛胶州市胶西工业园平成中路西侧

查询:山东省《关于调整重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海河统筹、海陆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对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因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环保部门或者海事部门调查处理时,应当吸收海洋与渔业部门参加。

前款规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查处理时,涉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吸收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省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沿海设区的市以上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环保等部门应当向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防治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防治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发生赤潮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部门。

单位和个人发现赤潮时,应当及时向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报告。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第十一条 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海水养殖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域,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 沿海设区的市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对黄河口、胶州湾、莱州湾等海洋生态敏感海域进行海洋生态调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当地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海洋环境的整治与恢复。

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滨海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应当将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自备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排放。

第十八条 港口、码头、石油开发以及船舶制造、维修、拆卸企业等用海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 从事海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

滨海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在港口、码头和利用海上装卸设施从事散装油类、有毒有害液体货物装卸作业活动的,必须依法编制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应当对其污水排放设备实施铅封措施。

第二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海难事故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核后,报环保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沿海重要的渔业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保部门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海洋与渔业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必须征求海事部门的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的,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发现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改正等补救措施;建设单位自己发现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也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或者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

(二)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未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

(三)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项目的;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核而予以批准,以及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核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审核、批准、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核准,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以上,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体和工程主要作业活动位于海岸线以下,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批复。

第九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十日内批复;因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环境噪声监测公告。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六条 因使用工业固定设备、流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图、运行时间、噪声值、防治措施和相关技术资料。

前款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致使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不得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 工业产品产生噪声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排放噪声的强度。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二十四条 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 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铁路和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第三十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 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条 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条 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安装家用空调器室外机的,应当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前款规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的;

(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 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发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既定数值的强烈噪声。超过上述标准的既定数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

(三)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

(四)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的施工。

第四十三条 振动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314号

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鲁土用字[1999]14号)收悉。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根据《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

1、耕地

(1)粮食作物田

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

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

(2)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

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1000-1700元亩)

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

(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2、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藕秧损失另计。

5、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4、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地物价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三、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

四、本批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04〕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基础上,按照长《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赞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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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地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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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

│-类│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淄博市张店区、烟│

│ │台市芝罘区,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 威海市环翠区 │

├——┼———————————————————————————┤

│ │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

│ │村区,枣庄市市中区,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

│二类│莱山区,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泰│

│ │安市泰山区、岱岳区,日照市东港区,莱芜市莱城区,临沂市│

│ │兰山区,德州市德城区,聊城市东昌府区,滨州市滨城区,菏│

│ │泽市牡丹区,莱州市、龙口市、文登市、荣成市 │

├——┼———————————————————————————┤

│ │济南市长清区,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

│ │东营巾河口区,莱芜市钢城区,临沂市罗庄区、河东区,章丘│

│ │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滕州市,莱│

│三类│阳市、蓬莱市、招远市、海阳市、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

│ │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新泰市│

│ │肥城市、乳山市、禹城市、临清市、桓台具、广饶县、高唐县│

│ │博兴县、邹平县 │

├——┼———————————————————————————┤

│ │栖霞市、乐陵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高青县、沂源县│

│ │垦利县、利津县、长岛县、临朐县、昌乐县、微山县、鱼台县│

│ │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宁阳县、东平县│

│ │五莲县、莒县、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

│四类│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

│ │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阳谷县、莘县、茌│

│ │平县、东阿县、冠县、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曹│

│ │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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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