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汽油价格的法律法规_有关汽油价格的法律
1.2021非法经营汽油罪量刑标准
2.个人倒卖汽油判几年
3.个人倒卖汽油30吨判几年
4.燃油税真正实施后车主负担会变轻吗
5.非法经营汽油新法规
法律分析
一般包括以下这些方面: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1非法经营汽油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汽油涉嫌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是: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个人倒卖汽油判几年
2021非法经营汽油罪量刑标准如下:
1、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断非法经营的法律依据如下:
1、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非法经营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个人倒卖汽油30吨判几年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汽油属于专营物品,个人非法倒卖的需要根据其犯罪所得依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具体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违反国家规定,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燃油税真正实施后车主负担会变轻吗
法律主观:
个人倒卖汽油的判刑标准:如果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汽油新法规
有谁能想象,一个酝酿了13年的改革方案,13年后仅仅形成了3个待选方案,距离实施似乎仅有一步之遥,却又让人担心望之即远。这个的主角就是备受争议又倍受关注的燃油税。在这13年中,对于交通规费混乱、繁杂颇有怨言的车主司机对费改税颇为期待,而对于面临撤并的全国公路征费系统则努力拖延。《公路法》早在1998年就已经在全国人大通过,成为法律,但是关于其中的“费改税”条文却从来没有被执行过,养路费依然存在,过桥费、过路费依然存在。一刀一直有个疑问,那就是到底是那些原因造成了燃油税迟迟不能推出,燃油税推出后哪些人会受到影响。对于生活在城市中的私家车主来说,他们的负担会减轻么?
燃油税税率是个谜
根据1998年出台的《公路法》,国家将用“燃油附加税”替代养路费。该法的规定已经出台数年,但其规定具体实施由院规定,至2006年止,尚未实施。
关于燃油税如何实施的争论实际上自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了,由于争论扯皮的时间长达十几年,十多年来对于燃油税到底应该怎样实行,税率到底多少的猜测五花八门,众说纷纭又理不出头绪。早先几年,燃油税税率被猜测为30%―100%,今年以来,关于燃油税的税率一般有30%,50%几种说法。在今年召开之前,有人甚至声称燃油税实行后,油价将是现在的3倍,也就是说税率高达200%,由此招致各方的激烈争议。
另据《经济观察报》近日报道,已经有3套关于燃油如何实施的方案被确定下来,目前几套方案都已通过了专家组的最后论证,对方案的政策讨论基本结束,只等决策层最后拍板。在这三套燃油税方案中,有一种是“在养路费存在的情况下征收燃油税”,也就是在2007年养路费已经征收的情况下开征燃油税,征税额度约为0.5元~0.6元/升,税率约为11%左右,此后养路费“将逐步取消”。这是目前为止所能见到的最低税率――但是养路费并未取消。
在关注燃油税率高低同时,车主们同时也在关心燃油税实施后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是否将要取消。推出燃油税的本意就是要以征税的形式取代养路费、过路/过桥费等交通征费,取消遍布国内公路的收费关卡;但有一种可能是,在各方利益博弈之后,会取既征税又收费的尴尬情况――而这正是目前车主们最担心的一点。
对于燃油税实施后,是否取消高速公路通行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的说法是,燃油税实施后,“部分高速路可能还要收费”。这意味着仍有部分高速公路将收费通行,免费通行可能仍然遥不可及,但客运附加费等多项行政收费将同时停止。
海南的实践
海南是全国的燃油税试点省份,也是目前全国个全省普通公路不设收费关卡、没有公路局、交通规费征收稽查部门的省份。
从1994年1月1日起,海南省就开始施行《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了向车主直接征收公路养护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和运输管理费,改成向燃油销售经营企业征收附加费。燃油税实施后,公路养路费、建设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全部以征收燃油税的形式归并到油价当中。
燃油税刚刚开始在海南实施的时候,每吨燃油的加价幅度高达60%,但是当时海南的油价很低,只有每吨2800元,收取的燃油附加费约为1600元/每吨;后来为了便于征管,将燃油附加费固定为每吨燃油征收1500元,大约相当于每升油征收1.08元。目前,海南省现行汽油车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为1.42元/升(不计标号),柴油车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为每月390元/辆,税率约在30%左右。
目前,外省司机到海南以后的第一感觉就是道路畅通。与外省道路上关卡林立不同,海南省的公路上没有任何收费关卡,车辆通行全岛不受限制。这对于经常出门在外的司机来说无疑节省了时间和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由于燃油税实际上并不太高,尽管油价比岛外贵,但是每月的用车费用并不比省外要高。从总体上说,实行燃油税后大多数车主都将受益,但也不能一概而论。
车主将在燃油税推出后获益吗?
如果我们设即将推出的燃油税税率比照海南省的做法,生活在城市中的一般上班族车主的负担会减轻吗?
以北京为例,目前对家用轿车征收的养路费一般为220元/辆?月。设燃油税税率定为30%的话,按照93号汽油价格4.7元/升(实际为4.9元/升左右)为基准,如果单车每月油耗不超过140.4升油,则车主的实际负担要比实施燃油税之前要低,如果用油超过140.4升,则实际支出要增加。如果所用车辆所用油耗为10升/百公里的话,140.4升油的行驶里程为1404公里(16848公里/年),如果所用车辆油耗为8升/百公里,则140.4升油可行驶里程1755公里(21060公里/年)。
而对于其他地区的养路费,以山东省为例,其2007年度养路费征收标准为160元/吨。照此计算,每月的耗油平衡点为102升油,油耗10升/百公里的车辆能仅行使1020公里/月(12240公里/年),油耗8升/百公里的车辆能行驶1275公里/月(15300公里/年)。
另据北京零点调查公司2005年3月份的一项调查资料,各地车主的单车均年行驶里程为15127公里,百公里平均油耗8.77升。由此可见,大城市的家用车车主实际的负担会降低,而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私家车主负担则可能有所加重。在有些地区,养路费的征收额度实际只有100元/月左右,甚至还可打折,相比之下燃油税根本不能带来什么好处;另外,如果税率高于30%的话,情况将更加严峻。
对于一般车主有利却不一定对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有利。很明显,出租车、公交车等用油大户的实际负担将大幅增加;海南省在实行了燃油税后就出现了公交公司由于费用增加而起诉并胜诉的情况。公交车、出租车增加的成本如果转嫁给消费者,则会导致城市公共交通费用的上涨,而这对一般老百姓来说并不是个好消息。
法律分析:2021年关于成品油的非法经营问题,暂未有新规出台。我国专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市场进行规制,而且依照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汽油的,如果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取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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