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投资的资金规定

2.跨境捐赠的监管规定

跨境基金价钱依据_跨境指数基金

巴菲特说过:对于个股投资者,最好的办法就是买指数基金,那么A股的指数基金有哪些呢?根据交易系统的显示,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ETF基金共349支,总规模超过7000亿,其中成交额在1000万以上的有152支,而十亿以上的也就11支,去掉几个重叠的同类品种,也就是说ETF基金真正活跃的也就是那么十几个而已。而跨境ETF由于其独特的功能,如投资标的为境外市场,是投资者参与股市、分散投资最便捷的工具,那么跨境ETF有哪些?应该关注哪些跨境ETF呢?

1.恒生ETF

代码159920,规模为35.86份,资产约为64亿元,恒生ETF跟踪的标的是恒生指数,总共五十个成份股,每个季度调整一次,从持仓来看其中80%为港股,20%为A+H股,这是与H股ETF最大的不同,相对来说是跟踪与配置港股最好的品种了。

2.H股ETF

代码510900,规模为80.57亿份,每份净值约为1.18左右,规模约为95亿,主要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业绩比较基准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也就是成份股以内地企业为主,这是与恒生ETF最大的区别。对于A股投资者来说,偏好于投资内资企业可能更安心一些,毕竟熟悉程度更高一些,因此选择H股ETF的投资者相对来说要多一些,这从基金规模和交易量来看也是这样的。

3.中概互联网ETF

代码513050,场内份额19亿份,现在价格约2元,规模约38亿,成交量在一个亿以上,基金主要取指数化投资法投资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成分股,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投资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的有效工具。

前十大持仓超过90%,看持仓就知道全部都是互联网科技巨头,其中前两家更是达到60%的仓位,这是其它指数所不允许的,这也是中概互联最大的特点。

4.标普500ETF

代码513500,规模19亿,因为美国是第一大经济体,而标普500则是最具代表性的指数,因此,标普500ETF也是必跟品种,一是有利对指数的跟踪,二是如果有相关机会也是可以适当配置的。

5.德国30ETF

代码513030,规模11亿,德国是欧洲主要的经济体,而德国30ETF是反应德国股市的最佳指数基金,虽然成交量和规模相对较小,但不防阻其成为重点跟踪对象。

另外还有日经ETF、印度基金、法国CSC40ETF等,但由于其规模太小而不成气候,建议放弃跟踪。

境外投资的资金规定

跨境etf,简单理解,就是以境外资本市场证券构成的境外市场指数为跟踪标的、在国内证券上市的etf。

跨境etf交易规则是什么?

1购买渠道:国内投资者只要通过场外申购或者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即可获得跨境etf份额。

2交易方式:在二级市场买入卖出跨境etf份额并且可以t+0交易。简单理解,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天(t+0)可卖出。

3交易时间:申赎交易一般安排在境内证券和境外证券同时交易的时段,买卖交易一般安排在境内证券交易时段。

4申购和赎回:t日跨境etfF申购,t+1日日终确认基金份额,t+2日可以卖出或者赎回。

5赎回资金到账时间: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以资金的形式在t+10日内划转投资者账户。

跨境etf有什么优势?

1资产流动性透明:跨境etf的投资标的为全球主要市场指数,信息披露频率高、内容全、时效性强,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流动风险也更低。

2能够更好分散风险:投资者通过全球化资产配置,降低集中投资于某国或某一区域资产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3投资更便捷:无需开通海外账户,即可投资海外资产。

4交易机制更灵活:不同于传统国内股票或权益类etf,跨境etf可实现t+0交易。

上述是跨境etf的一些内容,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跨境捐赠的监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集规范(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法律分析:条 境外捐赠的来源包括国际组织、境外公司、非营利组织和各界人士的捐赠。基金会积极鼓励利用多种途径吸引境外捐赠,支持学校发展,并取切实措施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