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产停业损失费

2.停业损失费赔偿标准

企业停产基金价格会变吗_企业停产基金价格会变吗

省各委、办、厅、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各单位:

根据院国发[1988]23号、[1994]16号和吉政办发[1993]4号《吉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经省批准,并征得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面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条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上调前一年的收入总额与上调幅度的乘积为年增加收入总额)

(二)外地进入我省的建制建筑、装潢、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3‰征收;

(三)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四)宾馆、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员,按营业收入额的1-2%征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额征收)

(五)(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等餐饮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5-1%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应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下同)

(六)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厅、录像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的2-3%征收;

(七)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八)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安2000-5000元征收

(九)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2元征收。

第三条具体征收办法:

征收基金的工作原则上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自行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协助代征。

(一)凡提高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二)建筑业、装潢、施工单位由城建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三)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可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四)个体工商业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文化场所可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中省直单位,其基金征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征收部门负责;或委托交纳基金单位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征收。

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只向一个部门缴纳,不重复征收,如出现复征时,一律不再退还,但可抵下期应缴数。

基金应按月征缴,月交纳额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纳。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征收基金

1、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2、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企业免收;

3、经省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4、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5、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6、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7、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8、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的企业可酌情减收;

9、各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适当减免。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一律填写统一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企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准。

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一律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其中额度巨大的还需报省人民批准。

基金一律实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减免的基金,属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次月将已上缴基金退回,属减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顶待缴部分。

第五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负责人使用时须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蔡增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款。基金的日常征收、稽查及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的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和上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将基金存入征收部门在银行的专户。各征收部门征收基金款达1000元时即存入财政专户。

(三)各单位交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营业收入.

缴纳基金单位帐务处理: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它应交款

2.代收代缴单位的账务处理接吉财综〔〕994〕111号执行;

(三)征收部门。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门直接收缴,也可委托银行实行托收承付。银行部门应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5%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

(六)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各级通过征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经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各征(代)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否则,被收单位、个人有权拒付;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映,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重大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基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未列入年度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

使用基金的部门、单位,应提出详细的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及处罚

(一)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对多次故意不能足额交纳的,对当事人和负责人处以罚款;

(二)对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内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企事业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催缴,对无故拒缴的,要进行适当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对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有意阻挡、包庇或拒绝缴纳基金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基金缴纳表》、《基金使用审批表》、《基金减免审批表》均由省物价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本办法从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吉林省人民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19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令第84号)

省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停产停业损失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x0d\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x0d\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x0d\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x0d\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x0d\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x0d\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x0d\  (六)小型露天石场,即年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石场,每吨0.5元。\x0d\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x0d\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x0d\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x0d\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x0d\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x0d\\x0d\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x0d\\x0d\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x0d\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x0d\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x0d\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x0d\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x0d\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x0d\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x0d\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x0d\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x0d\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x0d\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x0d\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x0d\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x0d\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x0d\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x0d\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x0d\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x0d\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x0d\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x0d\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x0d\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x0d\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x0d\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x0d\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x0d\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x0d\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x0d\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x0d\\x0d\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x0d\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x0d\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x0d\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x0d\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停业损失费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的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践中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用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

2.按房屋面积计算。上海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0-400元/m2计算,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深圳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的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4.区分企业用房是住宅用还是非住宅用,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

(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2)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5.按照营业年限计算。一般是在确定税基后,根据营业年限确定相应的补偿倍数。

6.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7.据实补偿,协商确定。由被拆迁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与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期限为停产停业的时间。

所以,企业在遇到拆迁时,应该咨询专业人士,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是否有相关的规定,此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要对自己的企业因拆迁造成的损失进行初步评估,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要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