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菏泽市解元集农村信用社怎么改成农商银行了

2.为什么农村信用社要改为农商银行

3.二手闲置股票能买吗

4.农信社股金如何转换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份?

义乌农商银行股份2019分红_义乌农商行股金价格

2022年6月30日。2022年农商行分红为3月份,持及股金证到入股农商行办理退股手续,农商行工作人员会按照入股时间分别以每年的股金红利率计算应得的股金红利,就可以在当天得到收益,并且最晚是6月30日。

山东省菏泽市解元集农村信用社怎么改成农商银行了

根据《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

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

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

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

(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

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估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

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

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十县名十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十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字号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单列市名十县或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负责人,县(市 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三)设立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

1.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 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

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应有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 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构成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比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向社会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副监事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和支行副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

(八)银监局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审批原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凭证印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即启用新的印章、凭证,自行制作独立的行徽、标识。

(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申请书主送机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机关为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申请书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银监会负责审批和核准。

2.申请材料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银监会两份,银监局一份,银监分局一份。

4.银监局上报《审核报告》(《组建工作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一式两份正式文件。

(十)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指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严把受理和审查关,确保组建质量。各银监局统一整理归纳辖区内组建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则上不接待申请单位直接咨询。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逆程序违规操作。

为什么农村信用社要改为农商银行

你好,现在基本都更改了,不过对于老百姓没有什么影响的、

根据《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

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

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

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

(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

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估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

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

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十县名十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十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字号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单列市名十县或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负责人,县(市 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三)设立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

1.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 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

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应有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 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构成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比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向社会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副监事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和支行副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

(八)银监局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审批原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凭证印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即启用新的印章、凭证,自行制作独立的行徽、标识。

(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申请书主送机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机关为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申请书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银监会负责审批和核准。

2.申请材料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银监会两份,银监局一份,银监分局一份。

4.银监局上报《审核报告》(《组建工作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一式两份正式文件。

(十)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指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严把受理和审查关,确保组建质量。各银监局统一整理归纳辖区内组建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则上不接待申请单位直接咨询。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逆程序违规操作。

二手闲置股票能买吗

农村信用社改成农村商业银行原因:

1、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

2、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连接、以规制来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

3、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利益共同体。

扩展资料:

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在30%以下,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约303家、农村合作银行约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

改革后农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长期存在的很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机构自身已经形成了深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四川有12家银行,分别是:

1、南充农村商业银行。

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3、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

4、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 。

5、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

6、雅安农村商业银行。

7、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

8、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

9、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

10、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

11、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

12、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

百度百科-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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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1-06-15 13:10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官方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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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孟凡霞 宋亦桐

二手不仅可以淘货,还能买银行的原始股份了。6月15日,北京商报记者在“闲鱼”二手平台交易网站上发现,有不少自然人股东在公开“叫卖”“抛售”手中所持有的银行股份,被“叫卖”的银行多以地方农商行、农村信用社为主。这些银行股权的买卖定价较为“迷惑”,并未严格按照司法流程进行,都是自然人股东随机而定,买卖双方不满意还可以“砍价”商量价格,用这样的方式成为一家银行的股东,你敢吗?

多家银行原始股被“叫卖”

“出让某银行原始股份”“马上就要上市”“可配股效益非常好”……银行股权转让案例近年来屡见不鲜,多以企业股东主动转让或司法拍卖转让为主,不过,北京商报记者近日发现,在“闲鱼”二手平台交易网站上,有不少自然人股东正在出售持有的银行股权。这些银行多以农商行、农村信用社为主,例如华融湘江银行、汴京农商行、浙江义乌农商行、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社、路桥农村信用社、兰州农商行等。

有不少卖家打出“投资理财首选”“经营效益高”等宣传语吸引投资者的目光,从公布的交易信息来看,这些被交易的银行股权数量不一,少则几千股,多则数十万股,通常卖家会在交易详情中标注被出售银行股的出售价格、年分红等具体信息。例如,一家自然人股东正在出售本人所持有的3万股华融湘江银行原始股,每股抛售6.8元,在交易信息中,这位自然人股东打出口号称,“华融湘江银行效益非常好、年分红12%。近年准备上市,本人因急需用钱,痛抛有缘人”。

“每年都有分红、配股,年年效益名列前茅,现欲转让变现,买辆好车犒劳一下自己。”另一位自然人股东晒出了他持有的浙江义乌农商行原始股金证,并标注本交易仅支持自提、当面交易。而有的自然人股东只在交易信息中标明了“某地银行原始股出售、有需要的私我”“诚意认购者可适当优惠”等文案吸引投资者。

从自然人股东的描述中,待售的银行股俨然成为了“香饽饽”,但北京商报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这些股权并不“优质”,部分股权已出现分红连续减少甚至不分红的情况。一位西部地区自然人股东正在转让其持有的49.5万股某农商行股权,他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银行往年的分红记录有20%、10%、6%,2020年没有分红。” 一位南方地区自然人股东李艳(化名)手中的原始股也出现了不分红的情况:“2019年时,农村信用社就开始改名,要更名为农商行,那时就已经不分红了。”

谈及此类股权交易模式,看懂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卜振兴分析称,在“闲鱼”二手平台交易出售银行股权为银行股权转让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但是对于平台有无股权转让的资质,以及股权转让定价、确权等仍存在各种问题。

随机升降的“迷之”定价

不用繁琐的手续就能成为一家银行的股东,这看起来是一件“捡便宜”的大好事,但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由于二手上进行股权交易的均为自然人股东,所以这些股权并没有经过正规的司法定价流程,而是由卖家随机而定。

来源:视觉中国

李艳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我是2012年买到了手中持有的农村信用社部分原始股,在购买初期花费40万元,现在拟71万元全部出售,因为购房所以要出售这笔股权,诚心购买可以便宜一些,70万元出售,价格是我自己定的,你接手之后也可以自己定价卖给别人”。

另一位自然人股东也直言:“并未走过司法程序,是行内以前的员工,现在离职了想转手原始股份,定价就是最开始购买时行内给到的定价。”

将“闲鱼”二手平台和阿里司法拍卖平台对比也可发现,“闲鱼”二手平台中自然人股东给出的定价往往高于司法拍卖平台的定价。以上述华融湘江银行股权为例,5月25日,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近13.40万股华融湘江银行股权被拍卖,拍卖价格为36万元,按此计算,这笔股权拍卖约合2.69元/股。而“闲鱼”二手平台中自然人股东给出的抛售定价为6.8元/股。

浙江义乌农商行也是如此,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该行一笔自然人持有的26.15万股股金曾被拍卖,拍卖价格为59.6万元,约合2.27元/股。在闲鱼平台上,一位自然人股东给出的转让价格为2.5元/股。

从定价上来说,资深银行业分析人士王剑辉直言,此类平台交易用的是双边议价的方式,按理来说不存在欺诈行为,但需要关注的信息是,这种虚拟资产交易最大的风险还是信用风险,大多数自然人买家都不具备查询手段,如果信息披露不透明,这样就会对股权的定价产生一些影响。再加上这类交易规模较小,比较零散,统一监管目前还不成熟,对于购买者来说还需要有更专业的眼光、更专业的分析能力才能去介入。

暂时不能转换。根据《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

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

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

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

(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

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估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

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

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十县名十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十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字号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单列市名十县或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负责人,县(市 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三)设立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

1.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 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

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应有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 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构成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比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向社会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副监事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和支行副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

(八)银监局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审批原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凭证印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即启用新的印章、凭证,自行制作独立的行徽、标识。

(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申请书主送机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机关为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申请书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银监会负责审批和核准。

2.申请材料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银监会两份,银监局一份,银监分局一份。

4.银监局上报《审核报告》(《组建工作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一式两份正式文件。

(十)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指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严把受理和审查关,确保组建质量。各银监局统一整理归纳辖区内组建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则上不接待申请单位直接咨询。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逆程序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