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油价优惠政策_汕尾城区油价优惠
销售储存汽油汽油属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汽油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治安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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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早在2004年前,杨某便开始在汕尾开发区遮浪街道车站附近对外销售汽油,由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几个月后就被当地稽查部门查封。
5年后,杨某又开始铤而走险,并把收购油源的目光盯向了国营加油站员工。杨某获悉,加油站员工内部有汽油配额优惠,很多员工没有买车,通过收购加油站员工配额汽油,油源不是问题。
2009年4月开始,杨某见油价涨跌幅度很大,便在自己经营的杂货店旁做起了买卖汽油的生意。由于销售地点临近车站闹市,生意一度非常红火。
据杨某供述,平均每月营业额有7000多元,每月盈利可达700元,4年来,先后盈利约3.4万元。
为逃避检查,杨某跟稽查部门打起了“游击”:工商、公安、消防部门一来,能撤就撤,不能撤就关门走人,一旦抓获,每次都是停业几天,见风声不紧就又悄悄开张。
2013年6月16日,杨某在汕尾开发区遮浪街道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装有汽油的白色桶12个、装有汽油的饮料瓶2瓶及蓝色桶2个。
汕尾市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汽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杨某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中国法院网-经营“地下加油站”与监管部门打“游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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