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的新房120平,需要交多少维修基金和税费

2.2023年济南契税新政策,济南二套房三套房契税新政策规定

3.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4.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

5.济南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计算

济南住房维修基金价格查询_济南住房维修基金价格

一、新房交房税费有:

1、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

2、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3、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证照印花税:5元/本。

5、工本费:10元/本。

二、开发商收取的费用:

1.房款尾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2.面积差额款: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装修变更费用: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

4.车位款:针对需要购买车位的业主,双方需另行签署合同(原购房合同约定赠送车位的除外,但要注意车位是有产权的)

5.宽带、有线电视开通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建议装修完后再交纳比较合理,否则可能会多交几个月的服务费。

6.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开通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的,均可以不交。

三、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

2.北方城市供暖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强行和提前收取这笔费用,更没有权利以此作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

3.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收取,但费用最高不宜超过常规家庭3个月的水电费用(分户计量除外)

4.停车管理费

四、物业装修管理收取的费用:

1.装修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但收费不应过高,且无特殊原因必须退还。

2.装修管理费

3.垃圾消纳费

4.装修施工临时出入证制证费: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超过5元/证。

五、新房交房费用缴纳注意事项

1.公共维修基金:何时交纳、由谁收取、日后管理使用等。按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应在入住时交纳。有不少开发商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买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对此,业主有权拒绝。

2.契税:按规定,契税应在办理产权证时交,有很多开发商会要求入住前就交,业主们完全可以拒绝。契税在国内只有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才有权收取,物业公司是无权向业主收取的。

3.中维修基金:目前有不少物业公司,利用早于交纳维修基金规定出台的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物业管理的收费规定,误导业主在交纳共同维修基金的同时,在收房时再交纳大、中修费,对这种重复收费的做法,业主有权拒绝。具体可见国土和房管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体而言,业主在收楼时只需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楼时应交纳的购楼款,建设单位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买房人,如果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进行过承诺,还应交纳自己承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4.物业费: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交一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5.北方城市取暖费:一般情况,对物业公司代收的取暖费,买房人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缴纳,并有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

6.其他各种收费:交房时,开发商可能会列出的相当多的费用交纳清单。其中部分为合理,但有很大部分很可能为不合理收费。如开发商会要求业主交纳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等等。对此,也完全可以拒绝。具体可见《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该文件明确规定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那么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如果在合同外新增加设备,则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费。

买的新房120平,需要交多少维修基金和税费

1、一年的物业费;

2、当年的供暖费;

3、公共维修基金;

4、房屋面积的补差(面积正负百分之三,金额多退少补);

5、有些需要开发商代为办理契税的可以把契税交给开发商(注:自己也可以办理,看合同是否约定);

6、如需要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和契税的还需要交代办费(一般为600元)。其实这些费用无论收不收房都是必须交的,除非你在收房前就有理由退房。

上述各项费用或因开发商差别而在收取方式、收取额度上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会在交房通知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上价格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为准

2023年济南契税新政策,济南二套房三套房契税新政策规定

买的新房120平,需要交多少维修基金和税费

税费:

1、如果是购买首套房:当交易房屋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为1%;当交易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在原有基础上减半,即契税税率为1.5%。

2、如果你买的是第二套房:当交易房屋的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为1%;当所交易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为2%;

3、如果你买的新房或者二手房是第三套房或以上套数:不论房屋面积大小,契税税率为3%,没有减免情况。

维修基金: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

你可以根据自己所买房子的实际情况计算一下。

80平的新房需要交契税和维修基金多少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属于唯一住房的按1%缴纳,不符合唯一住房条件的,按3%缴纳。维修基金一般为2%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dcetax./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9d068c869fd3e03fc606ec297fcd00be&term=%CE%A8%D2%BB%D7%A1%B7%BF

根据面积大小、是否首次购房缴纳,如下: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

4、交易费3/平方,买方;

5、工本费80元,(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6、维修基金按照总房价2%左右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新房交付时需要交维修基金和房产税吗

新房收房后,需要交纳住房维修基金2%--4%,契税,90平以下首次购房是1%,印花税万分之五,手续费几百元,才可以去办理房产证。

120平新房要交多少钱的契税和维修基金

目前和2014年一样、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如下:

主要是根据面积大小和是否首次购房缴纳:

1、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

2、交维修基金按房价的2%左右缴纳~

契税是90平米以下收总房款1%,90(包含)--140平米总房款1.5%,140平米及以上收总房款3%,二套不管多大面积都是总房款3%。公共维修基金有两种收法,1、按照面积收取,一平米200元。2、按照总房款收取,总房款的2%。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文件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该条还规定“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契税

144平米以下普通住宅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超过144平米3% ,非住宅4%。通常契税跟着首付款一起缴,开发商代收。交纳相关费用,开发商会出具正式的购房发票。

在济南买的新房子,维修基金和契税应该交多少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房子办房照要交多少税费和维修基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举一个简单例子,开发商撤离以后,我们的房子超过大修期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以后谁来维修?花谁的钱?屋顶漏雨难道只能让顶楼掏钱吗?答案是否定的,哪个楼道的屋顶漏雨所需要的维修费由该楼道住户承担,一旦漏雨时再统一收钱维修不现实,肯定有一部分人不愿意掏,如果下水道等损坏呢?同样的道理,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事先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一块钱属于我们业主。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那么2018年济南房产契税怎么缴纳的以及计算方式是什么?和二套房和多套房契税缴纳比例如何计算?本文我整理了关于济南契税相关政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济南市地税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在济南,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按1%的优惠税率征收契税;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3%的税率减半征税,即实际税率为1.5%。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以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二套住房为例,按现有3%的税率,需要缴纳契税3万元,如果税率调整为4%,需要多缴1万元契税。

契税新政实施将近几个月,购房者办理房产过户是否知道新的契税征收标准?另外,新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最新新房契税征收标准:

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当房屋买卖或者赠与过户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契税。在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的时候,需要由接受房屋产权的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契税。目前的契税税率仍为房产交易价格的3%。但存在减免情况,无论是新房和二手房都按照以下几点规定执行:

1、如果是购买首套房:当交易房屋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为1%;当交易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在原有基础上减半,即契税税率为1.5%。

2、如果你买的是第二套房:当交易房屋的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为1%;当所交易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时,契税税率为2%;

3、如果你买的新房或者二手房是第三套房或以上套数:不论房屋面积大小,契税税率为3%,没有减免情况。

二、新房公共维修基金比例是多少?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

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x比例x面积。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

法律分析: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

法律依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济南房屋维修基金怎么计算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第一项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存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1〕27号)交存商品住房维修基金的,其维修基金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同一幢楼内尚未交存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购房人仍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须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市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发〔2001〕27号文件及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政策提取的售后公房维修基金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须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交存额30%的,该房屋的业主须及时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余额应不少于本办法规定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金额。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幢提取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该楼业主应及时补交,交存标准为20元/平方米。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开户、交存及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工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已售单位自管公房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已售直管公房及已售单位自管公房售房单位已破产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工作完成前,该幢房屋的维修资金暂停使用。

第十三条 已办理房屋确权手续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商品住宅项目,须补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具体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已办理房屋确权手续且已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商品住宅区域内,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须补交,补交手续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督办。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须按照出售公有住房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补交。 第十四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按照下列程序和相关规定,讨论决定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下拟定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明确拟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管理经费来源;

(二)公示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经费来源等事项;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须补交后方可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 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程序申请移交维修资金:

(一)持业主大会决议,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的银行开立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

(二)与开户银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同意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三)持维修资金移交申请、业主大会决议、授权协议书、街道办事处关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的监督证明、开户手续及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票据原件等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备案和资金移交手续。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收到维修资金移交申请等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同时将有关明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并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九条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为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户账。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售房工作结束后,应按幢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目,并将交存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立的专户。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分担维修责任的业主承担应分摊的费用,并在其分户账中列支。

涉及已售公房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首先在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使用业主补交的维修资金时,由分担维修责任的业主承担应分摊的费用,并在其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业主按照下列规定分担维修责任:

(一)属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在物业区域明显位置公示。

没有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各社区设立的房屋维修便民服务站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须经有利害关系的、占已交付使用房屋面积和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或备案手续。

(三)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工程预算资金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开户银行。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报告,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

(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验收报告和审核证明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合同约定质保金后的剩余款项;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维修过程中发生的监理、鉴定、造价审核、管理服务等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七条 物业区域发生屋面防水严重损坏、电梯因故障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维修资金移交业主大会自主管理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单位将经居民委员会核实的维修项目情况说明和维修方案,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维修。

(二)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后,业主委员会将经居民委员会核实的维修项目情况说明和维修方案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立即组织维修。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持工程决算、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划转维修资金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已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物业区域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或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各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3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1〕27号)同时废止。

今年7月1日出台了新政策,如果该栋楼已有人在7月1日之前交过维修基金,那就按总房价的3%缴纳;如果没有的话,按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缴纳。